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效审结一起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该案通过特别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庭审当天无缝衔接”,在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当庭作出后,立即由监护人代理被申请人参与离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和平解除了婚姻关系。整个过程程序严谨、一气呵成,展现出家事审判中司法效率与人文关怀的有机统一。
在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中,原告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情况,模糊描述双方情感不合,即要求起诉离婚。被告处于强制医疗等情况并未向法庭说明。法院在多次送达后联系上了被告家属,被告家属才阐明强制医疗始末。办案法官告知双方必须启动行为能力鉴定,以确保不损害被告实体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司法鉴定明确被告确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庭宣判,宣告被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被告母亲为监护人。特别程序刚刚落幕,法官未作停歇,立即组织原告与被告及监护人就离婚案件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监护人出庭应诉,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与原告共同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和平分手。两案程序连贯,在一日内合法高效审结。
该案通过特别程序与普通家事诉讼程序的科学衔接,既保障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了当事人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体现出法院在复杂家事审判中灵活运用程序机制的能力。法官在庭审中主动核实、调取证据,并在一天之内完成跨程序、多环节的审判任务,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