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想第一时间收到我的更新,请点开文章标题下面的蓝色字体的“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再点击右上角,然后点“”即可。同时,欢迎点赞和点“在看”!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判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
2008年6月的一天,王某某(已判刑)将其购买的韩某某(已判刑)等人盗窃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开到某油田,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明知该车系套牌车辆、无合法有效手续证明来历仍予以购买。
被告人张某某在2008年6月购买涉案车辆之前,曾通过其在公安局工作的胞姐在公安部门管理网络上查询车辆的相关信息,在告知其车辆非盗抢车辆后才予以购买。
2009年4月22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才得知其购买车辆系盗抢车辆,即从外地返家,于2009年7月1日开着赃车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该车已经退还失主。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以“明知”系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前提。
此处“明知”的基本含义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知道”是直接认定行为人明知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形。一般来说,是指被告人在供述时明确承认知道的情形。
而“应当知道”是指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却不承认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明知”,司法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结合其表现于外的行为过程,综合判断所认定的“明知”。
对于“应当知道”的情形,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分析,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其相关情节中,综合判断论证其是否明知。
只要有充分的间接证据能够证实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否则不会实施特定的客观行为,仍然可以认定“明知”。
2.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行为人不构成“情节严重”,认罪、悔罪并且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