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衡水市司法局特别开通“湖城调解”专栏驿站,持续发布全市各级调解工作动态、优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先进事迹、典型调解案例等,全景展现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民生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打造“调解驿站,纠解纷散”新景观,让“有事找调解”成为全民法治共识。
担保存疑还债难以“演”促调去心烦
2025年,赵某经好友刘某介绍,欲向某信用社贷款十万元,因不符合放贷条件被拒。后经信用社工作人员私下介绍,赵某从谢某处借得10万元,以名下住宅抵押并签订借款协议。但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名字被写在协议担保人一栏。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未偿还欠款,谢某追债无果要求刘某承担担保责任,刘某以未担保、未签字为由拒绝,并向故城县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后,立即安排两名调解员介入。调解员先听取刘某陈述,其表示仅介绍赵某到信用社贷款,对后续借贷及担保事宜毫不知情,更未签字。随后,调解员联系赵某和谢某,谢某称借条上确有刘某签字,坚持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赵某则以时间太久为由,不记得刘某是否签字。因双方未提供借条等证据,调解员约定三天后三方携带证据当面调解。
三天后,三方当事人如约到场。赵某和谢某出示的借条上,担保人处确有“刘某”签字,但刘某否认,并现场书写名字供比对,调解员一时难以分辨真伪。调解员先对赵某和谢某进行调解,指出赵某有还款义务,若无法按时偿还应主动沟通;谢某应先向赵某追讨,且可依据协议中赵某的房产抵押,向法院申请以抵押财产受偿,再考虑刘某的“担保”责任。但三方仍未达成共识,提出要向法院起诉。
为推进调解并让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调解员邀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导开展“模拟法庭”。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作为出借人谢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的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务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如果有假冒伪造他人签名担保的情况,还需承担更严重的责任。刘某如果作为担保人签字,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承担)或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
通过模拟法庭向三方讲述利害关系后,三方当事人同意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多次沟通调解,赵某、谢某达成协议:
1.赵某拿出5万元立即偿还谢某;
2.逾期的借款支付逾期利息,准备分两次偿还谢某;
刘某始终未确认签过名,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刘某到笔迹鉴定中心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签名笔迹不属于刘某。在此刘某保留证据。
3.谢某承诺不会再找刘某承担还款责任;
4.赵某、谢某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删除了刘某作为担保人的条款;
5.刘某也表示不再追究伪造自己笔迹的责任。
案例点评:此案凸显了民间借贷中担保环节的风险,警示人们“签字需谨慎”。债权人常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担保,主债务逾期时,担保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保证人应理性评估借款人的信用与偿还能力,切勿因义气、情面或小利随意担保。日常生活中,需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办理业务出示复印件时,应注明用途或“再次复印无效”,丢失后需及时报警补办,防止被他人盗用。签名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务必慎重,伪造签名需承担法律责任。公众应多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来源:故城县司法局
供稿: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郭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