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震惊山东的“入室抢婴案”迎来一审判决:主犯曾某孩获死缓,另两名主犯吕某东、王某勇判无期徒刑,从犯袁某贵获刑15年,同时支持20万元民事赔偿。但主犯曾某孩对判决不满,当庭破口大骂并宣称上诉,受害家庭则考虑申请抗诉。本文拆解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梳理网友争议,聊聊拐卖儿童犯罪的量刑逻辑。(来源:极目新闻)
一、案件回顾:18年寻亲路,凶手当庭撒野
18年前,姜家的婴儿姜甲儒在家中被人强行抢走,这场突如其来的悲剧,让姜家踏上了漫长又煎熬的寻亲之路。直到多年后案件告破,当年的凶手曾某孩、吕某东等人终于落网,这个破碎的家庭才迎来与正义对话的机会。
9月19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责作出了不同判决。但庭审现场的一幕却让受害家庭怒火难平:听到自己被判死缓后,主犯曾某孩彻底“破防”,对着姜家父母和法官等人破口大骂,态度嚣张到连法警都需要上前控制。他不仅毫无悔意,还当庭放话要上诉。
姜甲儒的父亲事后直言,曾某孩比第一次开庭时更猖狂,这样的态度根本不配从轻处理,他们全家正在考虑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希望能得到更符合其罪行的判决。
二、法律拆解:为啥主犯是死缓?判决依据藏在这3点里
很多人看完觉得疑惑:入室抢婴情节恶劣,主犯还毫无悔意,为啥不是死刑立即执行?其实法院的判决,每一条都紧扣法律规定,背后藏着明确的量刑逻辑。
1. 死缓不是“免死金牌”,主犯的“顶格处罚”有依据
法院认定曾某孩是“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情节特别严重,且认罪悔罪态度差,最终判死缓,这已是对其罪行的严厉评价。根据《刑法》,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但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的适用通常考虑是否存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比如是否有立功、是否对案件侦破有帮助等——而曾某孩显然没有这些从轻情节,判决死缓已是结合其全案情节作出的严厉处罚,且死缓期间若故意犯罪,仍可能被执行死刑。
2. 同为主犯量刑不同?看“地位作用”和“认罪表现”
吕某东、王某勇同样是主犯,还都是累犯(此前犯过罪再次犯罪),本应从重处罚,但最终判了无期徒刑,比曾某孩轻一级。关键原因在于两点:一是他们的罪责“次于曾某孩”,在共同犯罪中不是起核心主导作用;二是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帮警方查清了全案事实,其中吕某东的供述还对侦破案件很有价值。根据《刑法》,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也是法院对二人从轻量刑的核心依据。
3. 没直接抢孩子、没获利,为啥也是主犯?
袁某贵既没入室抢婴,也没参与卖孩子,更没拿到钱,却被认定为主犯并判15年,这是因为他提供的“关键信息”直接帮凶手锁定了目标,对犯罪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即便不直接动手,只要其行为是犯罪成功的关键环节,就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不过法院考虑到他的行为比前三人轻,所以量刑相对更缓。
三、网友吵翻了:“嚣张主犯配死缓?” 观点两极
案件宣判后,网友的讨论炸开了锅,主要分成两派:
“判轻了”派:“入室抢孩子毁了别人一辈子,主犯还这么嚣张,毫无悔意,凭啥不是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太便宜他了,受害家庭申请抗诉必须支持!”“累犯+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这几条凑一起,就该顶格判死刑,不然不足以震慑这种犯罪。”
“理解判决”派:“法院量刑是看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不是看态度嚣张与否。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不是放纵,而且能给司法留下缓冲空间。”“毕竟法律讲究‘罪刑相适应’,主犯之间的作用有差别,量刑有梯度是正常的,总不能所有主犯都一刀切判死刑。”
结论:18年伤痛难平,“态度嚣张”该影响量刑吗?
18年的时间,姜家从破碎到等来判决,却因为主犯的嚣张态度再次被刺痛。这场案件让大家看清:拐卖儿童犯罪不仅是法律层面的恶行,更是对一个家庭的毁灭性打击。
法院的判决严格遵循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每一条量刑都有法律支撑,但网友的愤怒也并非没有道理——当凶手毫无悔意还肆意挑衅,法律的惩戒如何更好地抚慰受害者?死缓的判决是否真的匹配其“情节特别严重”的罪行?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曾某孩的死缓判决合理吗?对于拐卖儿童的主犯,“认罪悔罪态度”应该成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