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19日电 近日,福州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船舶登记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内河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开展了一系列的内河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及法律宣贯活动。
据了解,此次宣贯活动重点围绕交通运输噪声和相关社会生活噪声的产生的特征与防治要求,针对相关法律规定中对内河高等级航道内的运输船舶、客渡船等重点船舶的噪声产生时间、防治措施以及处罚标准展开宣贯,特别是强调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等夜间噪声类型防治要求;还根据相关上位法以及地方渔业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明确了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渔业船舶管理的职责边界;同时,根据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审议说明第三条第三款“对闽江两岸运砂船等船舶噪声问题,第十二条规定船舶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午夜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等”中明确说明为防治运输船舶噪声要求,从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宣贯运砂船、渔船船舶、体育运动船艇等船舶噪声污染治理的法定职责边界。
此次宣贯活动根据上位法以及地方渔业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向中心工作人员有效传达了交通运输及海事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的职责边界,有利于推动闽江辖区水域内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