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陈晨 实习生 李晨龙
9月19日上午,鹤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做政策解读。《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7月31日审查批准,9月19日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鹤壁市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各项工作,治理工作呈现良好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治理工作中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等突出问题。针对这一系列问题,鹤壁市将这些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加以解决,出台《条例》,有助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民幸福感获得感。
据了解,《条例》按照“小切口”立法思路,坚持针对问题立法,采取不分章节的简易体例进行结构布局、制度设计、安排条文,全文共三十条。
鹤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新江就重点问题做出以下说明:一是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原则。《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提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要坚持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高效治理的原则。二是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职责。《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对农业农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以期形成从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纵向管理机制和分级负责的治理体系。三是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主体作用。《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要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日常巡查机制,督促村(居)民履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责任。同时,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应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事项,推动和形成农村人居环境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长效机制。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布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我们将通过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广云说。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的施行让鹤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法可依,为鹤壁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