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校园安全保驾护航!《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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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6: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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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关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9月1日起,《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法律层面全面规范和明确相关部门及学校安全工作的边界和责任,有利于进一步构建有法可依、科学规范的工作和管理体系,更好维护学校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张文栋介绍,《条例》共7章58条。

其中,安全管理职责部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明确学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校园安全部分,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安全教育培训部分,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将安全教育纳入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明确学校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事故处理部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的处理措施及禁止行为。

针对近年来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增多的现象,《条例》立足山西省省情实际,从各环节各方面对学生心理健康和学校安全作出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门世宾介绍,《条例》从压实责任、加强教育、开展疏导三个角度切入,有效保障学生心理健康安全。

《条例》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学校安全责任,协助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和危机干预机制,及时预防、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条例》通过三个方面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相关情形进行规定,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干预、早控制。

首先学校要按照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根据不同学生年龄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

其次学校在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必要措施;

最后学生家长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此外,《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开展心理疏导教育,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措施,帮助学生及时调整情绪状态,减轻安全事故对学生心理造成的影响,有效预防学生心理问题的发生。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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