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监督。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郴电国际”)为本案被申请人、公司全资子公司邯郸郴电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邯郸郴电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1,638.75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本案基本情况
华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能源公司”)与磁县漳南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漳南洗煤公司”)、邯郸郴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漳南洗煤公司给付华兴能源公司货款1,638.75万元并支付利息,邯郸郴电公司对漳南洗煤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件执行过程中,华兴能源公司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邯郸郴电公司承担的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邯郸郴电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尚未具备,华兴能源公司申请追加邯郸郴电公司股东郴电国际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2025年1月14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2025-003)。
华兴能源公司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427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华兴能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华兴能源公司的复议申请。上述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邯郸郴电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冀执监321号《应诉通知书》,华兴能源公司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的(2025)冀04执复189号执行裁定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已立案审查。
三、对公司的影响
对本次华兴能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事项,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冀执监321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