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女子散步踩到氢氟酸后去世”的话题持续引发网友热议。据浙江杭州闲林街道办事处9月15日发布的情况通报,52岁女子涂某某在进入闲林中路附近空地时,不慎接触废弃氢氟酸中毒,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9月14日凌晨不幸身亡。公安机关在接警后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生态环境部门按规范完成现场无害化处置。
氢氟酸因极强腐蚀性被人们称为“化骨水”。公开资料显示,氢氟酸是氟化氢气体的水溶液,无色透明,有刺激性气味,具有极强腐蚀性,能腐蚀金属、玻璃和含硅的物体,甚至可侵蚀人体骨骼,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氢氟酸属于“急性毒性”危害级别中的类别1,即毒性最高,皮肤接触即会致命。
9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就此事再次发布情况通报。通报介绍,2025年9月9日18时28分,余杭区分局接群众报警称,涂某某在闲林街道星洲翠谷小区南侧山坡踩到疑似化学品,目前正在医院救治。接警后余杭区分局立即指令闲林派出所出警,并联动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处置。
经查,9月9日上午,涂某某陪同两位女性朋友在事发区域垦荒种菜,其间涂某某在经过废墟时踩破一只白色方形塑料桶,脚部接触桶内液体(氢氟酸)后出现剧烈灼痛。同行人员取水为其冲洗后将其送至涂某某丈夫经营的食品店,后由其丈夫送医救治。
现场勘查发现,在废墟处另有两个同类型塑料桶(一桶满装、一桶剩半桶,均密封)和一外包装纸箱残片(上有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调查,该废墟处原建有一平房,艾某发(男,1938年出生,湖北人)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曾在该空置平房居住,这三桶氢氟酸系其从事外墙清洗工作的儿子艾某槟(男,1973年出生)放置,2015年搬离时遗弃。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表示,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解读:
或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责
涉案人员艾某发等在十年前遗弃的氢氟酸,于近期导致他人误触死亡,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表示:“氢氟酸属于危险化学品,废弃的氢氟酸应按危险废物管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如未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从刑事责任来看,其行为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按照通报内容,赵良善分析称,涉事者在2015年搬离时遗弃氢氟酸,应当预见到随意丢弃氢氟酸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但他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该行为存在明显过失。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看到,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范辰也告诉红星新闻:“涉事者遗弃氢氟酸,已造成涂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从民事责任来看,赵良善也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涉事者也需要对涂某某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