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王莹 通讯员闵丹丹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福州市司法局制定出台《行政争议案件诉讼导入复议工作指引》,明确行政诉讼导入复议的适用条件、详细流程,进一步打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转换通道”,促推一起起行政争议从“起诉”变“撤诉”。
在行政诉讼中,许多行政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争议,且涉及多部门协调,调解难度大,若继续审理,后续还要经历庭审、判决,甚至上诉等多个环节,耗时长、效率低。
“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而非‘走程序’。基于这一需求,复议在前、诉讼断后的行政争议诉讼导入复议机制应运而生。”福州中院行政庭庭长林孔亮介绍说。
今年6月,福州中院与福州市司法局共同签署《关于建立行政争议诉讼导入复议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法院在立案审查、审理阶段,发现行政案件更适合通过复议解决的,如专业性强、事实认定争议大、有和解调解空间的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引导符合复议条件的行政争议案件当事人优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
“该机制依托福州两级法院立案部门、行政审判部门和福州两级司法局行政争议协调服务站共同运行,采取‘精准分流+协同治理’模式,进一步推动复议前置,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力构建‘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的工作新格局,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林孔亮介绍说。
据统计,自行政争议诉讼导入复议机制实施以来,福州两级法院已有24件行政案件由诉讼导入复议,均得到妥善处理。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