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损失计算规则五——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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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06: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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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如何计算被告赔偿金额?

原告与被告在保密协议中的约定,可作为法院确定被告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

阅读提示:可以说,任何一件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被告要赔偿原告损失的问题。当事人通过启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要实现目的之一就是拿到赔偿金额,那么,如何计算具体赔偿金额呢?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与民事案件有关的损失计算专题裁判文章,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对于权利人与侵权人在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中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协商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可以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案情简介:

1. 大连倍通数据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倍通数据”) 成立于2017年,经营数据处理、数据调研、商业项目服务。

2. 2019年7月1日,被告崔恒吉入职倍通数据并签订《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书》,约定崔恒吉违反协议应当向倍通数据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倍通数据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为侵犯保密秘密的赔偿2至5万元,侵犯机密秘密的赔偿5至20万元,侵犯绝密秘密的赔偿50至100万元。

3. 2019年12月,被告崔恒吉自倍通数据离职,并签订《离职保密协议》。

4. 2019年12月,崔恒吉于期间违反倍通数据信息安全规章制度,未经授权将涉及倍通数据业务信息等内容对外发送,造成技术信息泄露。

5. 2021年1月,倍通数据起诉至大连中院,要求崔恒吉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律师费1.5万元。

6. 2021年6月30日,大连中院一审判决崔恒吉赔偿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倍通数据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7. 202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崔恒吉赔偿倍通数据经济损失25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如何计算被告崔恒吉赔偿金额?

法院裁判观点:

倍通数据主张,赔偿数额过低,应依据《保密协议书》约定的侵犯绝密信息的赔偿金额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崔恒吉则主张,其已经删除了涉案技术信息,没有对倍通数据造成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分析如下:

一、崔恒吉的侵权行为客观上可能会给倍通数据造成损害,原审法院认定崔恒吉的侵权行为给倍通数据造成了损害并据此判决崔恒吉赔偿损失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拥有技术秘密一般可以使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竞争优势;相应地,非法获取他人技术秘密,则可能会削弱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减少权利人的商业机会,给权利人带来潜在的损害,虽然这些损害难以通过证据证明,但并不意味着损害不存在。侵权人仍需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人实施此种非法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方面极有可能导致非法获取他人技术秘密的行为泛滥,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破坏法治环境;另一方面也会极大地打击权利人的创新动力,不利于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案中,崔恒吉通过盗窃手段获取了倍通数据的技术秘密,崔恒吉会因掌握涉案技术秘密而获得相应的技术信息、人才竞争优势,并可能由此获利,倍通数据亦可能会因为崔恒吉掌握其技术秘密而丧失技术竞争优势。故原审法院认定崔恒吉的侵权行为给倍通数据造成了损害并据此判决崔恒吉赔偿损失并无不当。

二、权利人与侵权人在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中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协商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可以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倍通数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崔恒吉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而且,本院认为,对于权利人与侵权人在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中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协商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可以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三、最高法院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开发情况、侵权人的侵权情节、权利人与侵权人关于违反保密协议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约定,酌情改判崔恒吉赔偿倍通数据经济损失2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确定崔恒吉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重点考量了下列因素:(1)涉案技术秘密的开发情况。涉案技术信息是倍通数据针对医药行业的特定要求而开发的特定计算机程序,倍通数据为开发涉案技术信息,专门组建开发团队,并在短短4个月就投入开发成本25.2万元。但目前涉案技术秘密仍处于开发过程中,并未投入使用。

(2)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崔恒吉作为爬虫平台项目的负责人,在入职和离职时,均与倍通数据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约定崔恒吉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离职时不得私自带走任职期间完成的文案和模板等内容,需要带走的文件均须向倍通数据备案并经倍通数据同意。但是崔恒吉无视公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协议约定,仍然实施了盗窃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但在案证据证明崔恒吉目前仅有盗窃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并无实施其他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

(3)权利人与侵权人关于违反保密协议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约定。倍通数据与崔恒吉在《保密协议书》中约定,公司数据库、系统源代码及内含资料等文件资料属于公司的绝密级秘密,并约定倍通数据每月向崔恒吉支付保密工资作为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补偿金。该协议还约定,若崔恒吉违反以上协议,侵犯倍通数据绝密秘密的,应当向倍通数据赔偿50至100万元。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倍通数据与崔恒吉的约定属于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且崔恒吉根据这一约定在工作期间每月可以获得相应的保密工资,故在崔恒吉违反相关约定时,可以将双方约定的侵权赔偿数额作为确定本案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参考因素。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最高法院酌情改判崔恒吉赔偿倍通数据经济损失25万元。关于合理开支,倍通数据为制止被诉侵权行为支付了1.5万元律师费,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

《大连倍通数据平台管理中心与崔恒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

实战指南:

一、商业秘密案件中,在原告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金额时,进入法院酌定环节。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只有在原告既不能证明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又不能证明侵权人非法获利时,就进入到了法院酌定被告赔偿金额的权限范围。一旦由法院酌定判决,意味着被告承担责任的最高权限为500万元。虽然有个别案件中法院酌定赔偿的金额超过500万元,但是该类案件极少,多数法院的做法是限制在500万元之内。所以,原告及代理律师应尽量想办法举证证明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情况。具体操作办法,可以参考前期我们发布的专题文章中的建议。

二、如果进入法院酌定被告赔偿金额环节,原告及代理律师应从两方面入手,争取法定范围内最大赔偿额。

需要注意的,法院酌定具体赔偿数额并非没有参考标准、没有规则约束。2020年9月10日发布的、于2020年9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虽然该款规定了9点因素,但核心内容只有2点,那就是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侵权人恶劣程度。因此,如果原告确实在现有举证规则范围内证明己方损失和被告方侵权获利情况,至少要举证证明原告为涉案技术信息研发投入多少成本,同时做好被告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论证,在法定范围内争取最大赔偿额。

三、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己方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原告及代理律师在确定诉请赔偿金额时注意重点考虑研发成本和保密协议约定。

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对违约金的约定金额一般不高。尤其是在涉及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一般来说,不管是原告方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还是员工的侵权获利金额,都比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高很多。最高法院在多例案件中明确表态,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对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法院在确定被告赔偿金额时应作为重要参考。这意味着,如果协议约定违约金过低,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分高于约定金额的,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所以,企业在进行核心、高价值技术保密时,在保密协议中可以将违约金的标准适当调高,防止后续诉讼维权时成为约束自己的“枷锁”。另一方面,这就要求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在确定诉请金额时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止己方的证据成为对方的抗辩。除了保密协议外,原告及代理律师在确定诉请金额时应重点靠考虑技术的研发成本,毕竟,原告为技术投入的研发成本将成为未来诉讼中法院判决的底线考量因素。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5类技术合同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不同业务领域下技术合同签订以及履行中风险点,形成了数百篇专题研究文章,熟悉该类合同纠纷常见风险点和解决方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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