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马嘉豪
他认为,这次遭遇反映出航空运输合同中的不对等关系:旅客违约需支付高额退改签费用,而航司违约则无需承担任何额外赔偿责任。
公务舱变经济舱
航司“补偿”百元代金券
视频发布者孙先生说,他计划9月4日和朋友从重庆飞往三亚,特意购买了海南航空的公务舱机票。
8月28日,他却收到海航的短信通知,被告知由于“机型变更”无法提供原定舱位。
9月9日,孙先生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了自己的经历。
由于孙先生是和朋友一起出行,朋友购买的是经济舱机票,无法免费改签或退票。因此,他们只能乘坐原定航班。
之后,一位自称“海航航变项目负责人”的工作人员又联系到孙先生。对方表示,“变换机型对航司来说是免责的”,补偿标准也是一事一议。
“8月30日晚上,我又收到短信,海航把机型调整回来了,换成了有公务舱的机型。”孙先生说。
孙先生8月28日收到舱位调整通知,在8月30日投诉完后,又收到舱位恢复的通知。
最后,孙先生还是乘坐了最初的航班的公务舱,从重庆到达三亚。
旅客非自愿降舱补偿
不同航司标准不一
孙先生说,他不接受海航给予100元代金券的“赔偿方案”,源于过去在其他航空公司的经历。“这种情况我遇到过不止一次,其他航司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国航公务舱降经济舱,退还差价外加补偿1100元;东航头等舱降公务舱,退还差价后也补偿1000元;深航公务舱降经济舱,退还差价后补偿500元。”孙先生说。
记者通过查询发现,国内多家航司针对非自愿降舱的补偿,存在较大差异。
南方航空官网关于非自愿降舱的规定。
如东航针对国内航线,从头等舱降至经济舱/超级经济舱的补偿方案为,现金500元和7500积分。
也有航司是基于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如南航,从公务舱降到经济舱的补偿比例为“降舱航段票价的20%”。
孙先生认为,降舱后退还的差价只是把买贵的钱退了回来,不能与补偿混为一谈。“这就相当于把我的公务舱票钱给退了,重新买一张经济舱票,差价本来就是我的钱。”
“这次事情其实揭示了航空运输合同中的不对等关系:旅客违约需支付高额退改签费用,而海航违约就只退还多收的票款,而没有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孙先生表示。
海南航空官网关于非自愿降舱的规定。
降舱属单方违约
类似情况已有判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年10月24日公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孙先生(非前文提到的孙先生)通过支付15万里程、2220元税费的方式,兑换了北京飞巴黎的国航CA933航班头等舱客票一张。随后,国航把孙先生的头等舱调整为公务舱,并以短信形式告知。但孙先生表示没有收到短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国航作为承运人将头等舱客票变更为公务舱客票,属于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形,孙先生享有请求退票和减收票价的选择权。因国航调整机型未能按照约定为孙先生提供头等舱,会对旅程体验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法院判定国航退还孙先生15万里程及2220元税费,并赔偿损失800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表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均不收取退票费。旅客还有权要求航空公司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此外,航司应该与旅客协商赔偿达成方案,像海航单方面决定补偿代金券的方式是不合理的。从公平原则来看,航司因自身原因调整机型致乘客降舱,降低了服务标准,违背了公平原则,应当对旅客给予一定补偿。”付建律师表示。
付建律师还给出建议,如果旅客遇到非自愿降舱的情况,可以先了解所乘航司的补偿政策,然后与航司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合理的补偿。
“同时,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政策可以由相关部门主导,尽量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趋于统一,减少旅客的落差感和不公平感。”
(部分图片来源于受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