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老太误签美发店 “合伙协议”,法院认定重大误解判退款的法律逻辑
创始人
2025-09-10 17: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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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美发、健身等行业普及的同时,“诱导充值”“概念混淆” 等纠纷频发,老年群体因认知能力有限,常成为受害主体。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达 1237.2 万件,同比上升 38.87%,其中不乏此类消费纠纷。作为深耕苏州法律服务的律师,笔者近期关注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 —— 七旬李奶奶被美发店诱导充值 3 万余元 “入伙”,最终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并判决店家退款。此案不仅为老年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参照,更折射出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值得深入剖析。

一、案件回顾:免费活动变 “合伙陷阱”,七旬老人稀里糊涂交了 3 万

2023 年 6 月,昆山七旬李奶奶被家附近美发店 “会员家属免费拍照、抽奖” 活动吸引,带着小孙子前往。工作人员先热情提供理发、化妆服务,随后以 “领照片需充值”“充值能帮我们提提成” 为由,诱导李奶奶首次充值 8000 元。紧接着,工作人员拿出一份 “纸质凭据”,称是充值凭证需签字确认,李奶奶因年龄大、视力差,未看清内容便按要求签字。

不料签字后,工作人员突然变脸:“这是《合作协议书》,您得交 5.1 万元合作费,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多名店员围堵劝说下,李奶奶又分 4 次刷卡支付 2.3 万元,总计 3.1 万元,还领取了电视机、玩具等 “赠品”。店家口头承诺 “几天后给 3000 元分红,后续分红会更多”,但李奶奶后续索要分红时,对方却百般推诿。直至无法隐瞒,李奶奶才告知儿媳,在多次协商退款无果后,最终诉至昆山市法院。

昆山市法院审理后作出关键认定:一是美发店未在《合作协议书》上盖公章,仅盖非公章印章,协议成立但未生效;二是李奶奶仅对首次 8000 元有预付消费的真实意愿,后续 2.3 万元系被诱导支付,对款项性质、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三是李奶奶 2024 年 9 月才明确主张退款(即知道撤销事由),2024 年 11 月起诉未超过《民法典》规定的 90 日撤销权期限。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合作协议书》,店家返还李奶奶 2.3 万元,已交付的礼品视为赠与无需退回。

二、苏州律师解读:案件背后的三大核心法律要点

结合《民法典》规定与苏州地区司法实践,本案的判决精准把握了消费纠纷中的关键法律适用问题,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1. “重大误解” 的认定:需结合消费者认知能力与交易场景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案中,法院未机械适用 “签字即认可” 原则,而是结合三大因素认定构成重大误解:一是李奶奶 70 岁的年龄、无美发店大额消费史,日常消费水平与 3.1 万元预付金额明显不符;二是美发店刻意隐瞒合同性质,将 “合作协议” 伪装成 “充值凭据”,导致李奶奶对合同目的产生根本性误解;三是交易场景具有胁迫性 —— 多名店员围堵劝说,利用老人 “不好意思拒绝”“害怕担法律责任” 的心理施压。

在苏州地区司法实践中,笔者代理类似案件时,常会重点收集三类证据:消费者的年龄证明、日常消费记录(证明认知能力与消费习惯);店家的宣传话术录音、聊天记录(证明诱导行为);合同文本(证明条款模糊或隐瞒核心内容)。这些证据能有效支撑 “重大误解” 的主张,为消费者争取撤销权提供有力依据。

2. 格式条款效力:经营者未履行提示义务,条款对消费者无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对 “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美发店作为《合作协议书》的提供方,未向李奶奶说明 “合作费”“分红机制”“5 年合作期” 等核心条款,甚至用 “充值凭证” 的名义混淆合同性质,显然未履行法定提示义务。

这一认定与苏州地区的裁判思路高度一致。笔者曾代理一起健身会所诱导老年会员签 “长期服务协议” 的案件,会所无法举证证明已向老人说明 “提前解约需支付 20% 违约金” 的条款,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无效,支持了老人的全额退款请求。可见,若经营者对格式条款 “藏着掖着”,尤其是针对老年群体时,法院通常会优先保护消费者权益。

3. 撤销权期限:兼顾法律刚性与老年群体特殊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为 90 日,自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美发店曾抗辩 “李奶奶签字时就应知道撤销事由,起诉已超期”,但法院结合证据作出人性化认定:李奶奶 2024 年 7 月仍在与店家沟通领取礼品,直至 9 月才明确主张退款,此时才真正 “知道撤销事由”,11 月起诉未超 90 日。

这一裁判思路尤为重要。老年群体对法律关系的认知反应较慢,往往需要子女协助才能察觉权益受损。苏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 “消费者明确主张权利” 的时间节点(如首次提出退款的聊天记录、录音),而非机械以 “签字时间” 起算期限,避免了 “法律冰冷” 对弱势群体的不公。

三、延伸思考:苏州地区预付式消费维权的 “防与治”

本案并非个例,苏州作为消费活跃城市,近年来美发、教培、健身行业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持续增长,部分经营者以 “投资”“合伙”“分红” 为噱头,实则诱导大额充值。结合本案与苏州司法实践,笔者认为需从三方面构建防护体系:

对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而言,需牢记 “三不三留” 原则:不轻易相信 “免费活动” 背后的大额充值要求,不在未逐句看清条款的情况下签字,不隐瞒家人独自决策;留存沟通录音(记录店家话术)、付款凭证(标注款项性质)、合同文本(需店家盖章),一旦发现异常,及时咨询子女或专业律师。

对经营者而言,需摒弃 “诱导式营销” 思维。苏州市场监管部门近年加强了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若经营者用 “合作”“投资” 等概念混淆消费性质,或未履行条款提示义务,不仅可能面临退款责任,还可能被纳入 “经营异常名录”,影响企业信誉。

对司法与监管部门而言,昆山法院的 “联动调解”“立转破” 机制值得苏州推广:针对群体性预付式纠纷,整合法院、消保委、派出所力量协同化解;对无偿债能力的经营者,导入破产程序追回抽逃资金(如昆山某英语培训机构案中,法院通过破产程序为 74 名家长追回 62 万元培训费),保障消费者公平受偿。

四、王敏霞律师视角:守护老年消费者 “钱袋子”,苏州律师的责任与行动

作为长期服务苏州本地的律师,我始终关注老年群体消费权益保护,本案的判决让我深感司法对弱势群体的温度 —— 它不仅为李奶奶挽回了损失,更以判例形式明确了 “创新营销” 与 “诱导消费” 的法律边界:经营者不能以 “商业模式创新” 为由,利用老年群体的认知差异设置陷阱;法院在审理时,需充分考量老年消费者的客观处境,避免机械适用法律。

从实务角度看,老年消费者维权常面临两大难点:一是证据意识薄弱,容易丢失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二是对法律程序陌生,不知如何主张撤销权、收集证据。为此,我和团队近年多次走进苏州社区,开展 “老年消费维权普法课”,手把手教老人留存证据、识别陷阱;针对经济困难的老人,还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协助其向消保委投诉或提起诉讼。

最后,我想对苏州的老年朋友们说:遇到 “免费活动”“大额充值”“签合同” 时,别慌张、别犹豫,第一时间联系子女或像我这样的本地律师。消费维权不是 “麻烦事”,而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而作为苏州律师,我们也会持续站在维权一线,用专业知识为大家的 “养老钱” 筑起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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