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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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债权人面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进而影响自身债权实现的困境。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能一方面考虑直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另一方面,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也可选择提起代位权诉讼,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那么,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院第167号指导案例《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不相通,不属于重复诉讼。
最高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主要条件是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
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不相同,
从当事人角度看,代位权诉讼以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则以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两者被告身份不具有同一性。
从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上看,代位权诉讼虽然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但针对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则是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针对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两者在标的范围、法律关系等方面亦不相同。
从起诉要件上看,与对债务人诉讼不同的是,代位权诉讼不仅要求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的诉讼条件。
基于上述不同,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非同一事由,两者仅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故大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
周军律师提醒,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一般不构成重复起诉。债权人在代位诉讼执行后,债权未全部受偿的,仍可起诉债务人,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债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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