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程序,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办法》将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表示,刚出台的《办法》把法律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能落地的实践指南,旨在加快市场新陈代谢,清理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优化市场生态,护航公平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叶林指出,强制解散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之一,也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公司被强制解散后,本应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然而,有的公司基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迟迟不进行清算,有的甚至假借原公司名义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乃至从事欺诈活动。这损害了强制解散的权威性,难以稳定原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容易触发新的争议。
叶林认为,从各地经验来看,三年时间可以让被强制解散公司完成清算并申请注销。如果给予过长期限或不设定期限,无异于变相允许无限制拖延清算和注销,从而架空强制解散的法律意义,诱发财产和债权债务纠纷,造成监管资源浪费。因此,对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的公司予以强制注销,是一项合理的制度安排。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可以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范围,同时规定在注销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在程序规范方面,《办法》细化了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二是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三是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决定书,对失联公司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四是规定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五是为避免异议程序被滥用,对恶意申请异议等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据王秋苹介绍,《办法》创新采用“云端公告”模式,对失联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送达文书,既保障程序正当,又减轻基层负担。同时充分考虑各方权益保护,设置了异议、恢复登记等救济措施,允许债权人及相关方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支持被注销企业3年内申请复查,必要时可依职权恢复登记。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原则,企业即使被强制注销,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真正做到“销户不销责”。
此外,《办法》还强化跨系统协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审批、执法等平台深度互联,构建跨部门“信息互通、协作联动”工作格局,让强制注销更方便、更高效、更精准。
王秋苹表示,《办法》的出台,将为守法企业“腾空间”、为健康市场“清障碍”,真正做到“该退的退得了、该保的保得住”,用法治力量护航高质量发展。(经济日报记者 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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