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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为逃往境外犯罪分子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如何定性?
2019年, 方某犯罪后(涉恶案件在逃人员)逃至东南亚某国。
2020年1月,根据方某的安排,被告人杨某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东南亚某国和方某见面。
方某告知杨某,其在国内因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目前在东南亚某国与当地武装势力共同建设某大厦,但项目出现资金短缺,请求杨某给予资金支持。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杨某根据方某安排,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某大厦项目建筑商及钢材供应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
目前,方某仍滞留在东南亚某国。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劝说其他2名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杨某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略)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 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窝藏犯罪分子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诉,客观上给国家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造成障碍。
犯罪分子逃往境外并不意味其逃匿状态的结束,其在境外开展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其长期在境外生存提供物质保障,在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意义上,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与直接为其在境外生活提供钱财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对于明知是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帮助犯罪分子继续逃匿的,应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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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