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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为帮助犯罪的人获得从轻处罚故意作假证明,如何定性?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元在法院审理陈某诈骗案过程中,为帮助陈某获得从轻处罚,伪造了一份加盖某阳羊服装有限公司印章且用以证明陈某诈骗数额多算了7.1万余元的“情况说明”,并提交给法院。
2018年4月26日,法院以陈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在审判陈某诈骗一案时,未采信被告人王某元提交的“情况说明”。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元犯 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1.作假证明包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既包括帮助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的行为,也包括帮助犯罪分子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减轻罪责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以是掩盖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掩盖犯罪分子的行踪;可以是掩盖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掩盖部分犯罪事实;可以是掩盖定罪事实,也可以是掩盖量刑事实。
在作假证明帮助犯罪分子减轻罪责的情形下,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以证明犯罪分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或者不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等虚假证明,可能会误导司法机关作出较轻的刑罚,从而使犯罪分子逃脱应当承担的较重刑罚。
2.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减轻罪责,故意提供虚假的从宽处罚情节证明,给司法机关查明案情设置障碍,可能误导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既严重干扰和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危害性很大,亦应依法予以严惩。
本案中,考虑被告人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被法院及时发现,假“情况说明”亦未被法院采纳,没有造成法院对陈某错误裁判的实际后果,犯罪情节较轻,最终判决被告人构成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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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