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应聘某银行征信投诉专员岗位后,余女士突然接到该公司HR发来的不予录用通知。经过反复沟通,她才得知被拒录的原因,是公司在做背景调查(简称“背调”)时,发现她和前公司有过打官司的记录,背调标为“黄灯”。
这让余女士十分疑惑:“难道打过官司就应该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吗?”“几年前的劳动纠纷,而且我还是原告正常维权,这样的背调拒录理由合法?”
9月4日上午,媒体记者联系到余女士应聘公司的人力周经理。周经理确认,余女士之前确因背调未通过而未被录用,并解释称背调授权明确、流程合规。周经理还表示,余女士通过社交平台公开此事,对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并导致项目暂停、员工写检讨等后果。
此事件引发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多数网友认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本应是值得鼓励的行为,怎么能反过来成为被歧视的理由?也有网友呼吁,要明确背调的法律和道德界限,不能让劳动者因正常维权而在求职中受到不公正对待。
那么、用人单位通过背调获取求职者过往劳动纠纷记录是否合法?用人单位以求职者曾有劳动纠纷记录为由拒绝录用,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求职者因背调结果被拒录,可通过哪些法律途径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政律师的专业解读!
1、用人单位通过背调获取求职者过往劳动纠纷记录,是否合法?若背调公司或HR通过不正规渠道获取劳动仲裁和诉讼记录等信息,是否涉嫌侵犯求职者隐私?
郭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因此,如果背调信息是通过正规渠道(如求职者本人授权并提供、合法公开的征信系统/平台)获取,背调前获得了求职者的书面授权,且背调内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
如果背调公司或HR通过不正规渠道(如非公开的数据库、非法获取的法院/仲裁委内部信息)获取了本不属于公开可查询范围的劳动仲裁和诉讼记录(除部分公示的判决书外),则涉嫌侵犯求职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而且,即使一些裁判文书是公开的,如果用人单位在背调中收集、使用与求职者工作岗位无直接关联的诉讼记录,并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缺乏合理性与法律依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用人单位以求职者曾有劳动纠纷记录为由拒绝录用,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是否侵犯求职者平等就业权?
郭政:很可能构成就业歧视,侵犯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有劳动纠纷记录的劳动者不得被录用。劳动纠纷本身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其次,以劳动者存在劳动纠纷记录为由“一刀切”的拒录政策缺乏合理性与法律依据。本案中银行HR表明,“但凡涉及背调的公司,只要你名下有劳动纠纷,基本上背调都不会过,公司担心用工风险”。这种不考虑纠纷具体情况、劳动者是否为原告、维权是否合理正当的“一刀切”做法,缺乏合理性及法律依据,且并非是与劳动合同、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故很可能被认定构成就业歧视。
最后,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例),法院虽未在判决中直接认定因诉讼记录拒录求职者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但明确指出诉讼记录本身并非拒绝录用的正当理由。诉讼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解决纠纷的司法途径,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劳动者若因行使诉讼权利而被拒绝录用,等于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得劳动者在就业与维权之间进退两难。用人单位录用标准应基于岗位需求对劳动者相关职业技能、工作经验等进行考察,而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益受损状况采取的救济方式,并非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的正当理由。最终金山区法院判决公司因违背诚实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判决反映了司法机关对用人单位滥用背调结果所持的否定态度。此外,其他形式的歧视(如健康歧视、地域歧视)已被司法判决明确认定为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为上述类似情况提供了参考。
3、求职者因背调结果被拒录,可通过哪些法律途径维权?
郭政:首先尝试与公司HR或负责人沟通,了解拒录的具体原因,沟通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如判决书)说明劳动纠纷的原委,证明自己是正当维权而非故意制造纠纷。
若协商失败,求职者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考虑到此类情形中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订立,仲裁委可能会不予受理,求职者此时可向法院起诉。
另外,求职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侵犯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一般人格权),要求单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例如工资损失、交通费、租房费用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主张用人单位因在缔约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要求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求职者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在招聘过程中存在的可能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责令其改正。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