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余晖
9月5日下午,身兼北京市第二中学法治副校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第8次走进北京二中,为师生和家长们讲授开学法治第一课。
在授课过程中,张军提到了要“敬畏规范”“约束也是保护”。
“家有家规、校有校规、国有国法,我们在学习、生活、成长中,在为人处事时必须自觉遵守,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的代价。这些代价有时候是相当高昂甚至会给终身带来影响的,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张军提到,同学们可能听过一些说法,如“法律对未成年人网开一面”“未成年人犯错后果一定更轻”,这些说法是片面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辨识能力还不够,因此,不满一定年龄的相关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专门矫治教育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离开普通学校,到专门矫治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符合规定条件才能回到普通学校。
张军提到,法院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人适用法律秉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是违法犯罪的免责金牌,这一点我们要特别强调!只要触碰到法律的红线,无论是否成年,都会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是无情的,就是要让孩子们要有所戒惧,让家长、学校承担起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也是教育的一种方式;从宽处理也是感化,但不是不处理;最终的目的是挽救。”
“我们大家都要从学生时代就自觉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意识和习惯,以一己之力去维护规范、法律的尊严,自己将为此终身受益,成长为对家庭、社会、国家负责、有用的人!”
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