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2,122.25万元;自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披露后,截至2025年9月2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56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25,502,386.82元(含本次诉讼)。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降低应收账款余额,改善企业资产结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公司在合理催收无果后采用了诉讼、仲裁的方式收回商品混凝土货款。经公司统计,自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于2025年4月3日披露后,截至2025年9月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56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25,502,386.82元(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02%。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789号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洪山区法院”)申请起诉。2025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洪山区法院发送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近日,公司诉讼费缴费成功并收到洪山区法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公司,诉讼代理人为谭鑫、覃凤;被告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暂无诉讼代理人。
二、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等情况
(一)案件事实
公司与中建三局于2021年4月19日在武汉市洪山区签订《茶惠大道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公司向中建三局承建的“茶惠大道一标段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并约定了货款结算和付款方式。后于2023年签订《茶惠大道工程商品混凝土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定了新的货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原合同约定向中建三局供应商品混凝土,2021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公司向中建三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共计货款125,373,574.91元。
截至2025年8月1日,中建三局已经向公司支付66,539,000.00元,逾期未支付到期应收进度货款21,222,502.44元,尾款尚未到期。经公司多次沟通后仍无法收回前述逾期到期应收进度货款。
(二)诉讼请求
公司根据上述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中建三局支付公司货款21,222,502.44元;
2、请求判令中建三局支付公司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8月1日为109,649.60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中建三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以上三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21,332,152.04元。
因本案件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无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情况。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披露后,截至2025年9月2日,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56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25,502,386.8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02%。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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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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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025年9月2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4项,涉及诉讼金额为11,606,262.92元。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