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和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资金往来频繁且复杂,其中婚内借款并出具欠条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类特殊的借贷关系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离婚后出借方能否依法要求返还?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李某与邹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李某曾将12万元现金交给邹某,后邹某为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12万元整”。离婚后,李某将邹某诉至法院,要求邹某偿还借款12万元。
邹某辩称,李某在2023年以现金方式给自己12万元属实,但并非借贷,双方曾是夫妻,1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邹某人为自己也有权利支配,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款项系李某2022年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关于款项的用途,邹某称自己曾借了一些钱用于儿子结婚(与前夫的孩子,邹某与李某结婚时已成年),部分涉案款项用于偿还儿子结婚时自己欠的外债,部分涉案款项全部存到了当时上班的公司用于冲业绩。邹某又称涉案款项当时全部存到上班的公司,后面陆续取出来了7万元,这7万元中有3万元左右用于投资,另外4万元用于自己的生活开销,目前还有5万元存在之前上班的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在李某与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出借给邹某。同时,根据邹某对借款用途的陈述,并结合邹某和李某的婚姻状况,可以认定涉案款项用于邹某的个人事务。
李某与邹某已经离婚,邹某应当向李某返还借款,但考虑到李某交付的借款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邹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部分,法院判令邹某向李某返还借款6万元。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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