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做好反洗钱国际评估工作。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做好反洗钱国际评估工作。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应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三类名单和措施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采取措施前不得事先通知名单所列对象,明确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保密义务。
在名单与执行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名单认定、发布及除名等工作。《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针对不同类型名单申请复核或除名的具体程序,以及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的相关规定。
关于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制度建设与风险管理,及时获取名单,对客户及其交易对象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应当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就客户及其交易对象是否属于名单所列对象向名单发布机关申请协助核实。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立即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相关情形、对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有异议的处理程序、采取措施期间应收款项等要求,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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