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中央农办部署加强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整治,京尹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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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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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部署,推动农村高额彩礼综合整治落地见效。近年来,农村地区高额彩礼现象愈演愈烈,部分地区彩礼金额动辄数十万,甚至出现"天价彩礼",不仅给农村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更衍生出因彩礼纠纷引发的婚姻矛盾、家庭暴力、诈骗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从法律视角审视,高额彩礼问题面临多重困境:一方面,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其法律定性存在模糊地带,《民法典》虽对彩礼返还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对"高额"的界定、彩礼范围的认定、过错方责任划分等缺乏明确标准;另一方面,农村地区法治意识相对薄弱,部分群众将彩礼视为婚姻的"刚性条件",甚至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的违法情形,而基层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常因"民俗习惯"与"法律规定"的冲突陷入执法困境。

据民政部统计,2023年全国农村地区因彩礼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较2018年增长47%,其中约35%的案件涉及高额彩礼导致家庭贫困的情形。如河北省邯郸市某村村民王某为儿子娶妻支付彩礼38万元,加上婚房、婚宴等支出共计70余万元,导致家庭负债累累,最终因儿子儿媳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时,王某要求返还彩礼却因证据不足仅获部分支持,家庭经济雪上加霜。此类案例凸显了高额彩礼问题对农村家庭的现实冲击,也暴露出当前法律规制的不足。

2022年,河南省周口市李某通过婚介所认识农村青年张某,双方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李某以结婚为由向张某索要彩礼26万元,并承诺婚后共同生活。婚后仅一个月,李某以回娘家为由离开,此后失联。张某发现李某在与自己结婚前已与其他多人订婚并收取彩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婚姻事实,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超出正常彩礼范畴,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需具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及"非法占有目的"。在农村彩礼纠纷中,若一方以结婚为诱饵,实则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可能触犯刑法。律师提示,农村青年在婚恋过程中应提高警惕,对对方的婚姻状况、家庭背景进行必要了解,避免因"急于成婚"陷入诈骗陷阱。

2020年,甘肃省庆阳市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订婚,王某向李某家庭支付彩礼18万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频繁发生矛盾,李某遂搬离王某家中。王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李某辩称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约8个月),且李某提供了部分彩礼用于购买家具、支付生活费的证据,酌情判决李某返还彩礼12万元。

本案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彩礼返还的核心规则。根据相关规定,彩礼返还需符合三种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因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判定返还比例。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全额返还,体现了对实际情况的考量。律师建议,农村地区在支付彩礼时应保留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并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彩礼金额及返还条件,以降低纠纷风险。

2021年,山东省菏泽市某村村民赵某为女儿赵某丽物色对象,要求男方必须支付彩礼20万元,否则不同意婚事。赵某丽与男友孙某情投意合,但因孙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高额彩礼,赵某便将女儿软禁家中,强行安排其与另一支付彩礼的男子订婚。赵某丽遂向当地妇联及公安机关求助。

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妇联介入调解,最终赵某认识到错误,同意女儿自主选择婚姻,孙某家庭在亲友帮助下支付了5万元彩礼(双方协商一致),赵某丽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本案中,赵某以高额彩礼为由干涉女儿婚姻自由,违反了《民法典》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或干涉他人婚姻。虽然本案未进入诉讼程序,但反映了农村地区"父母之命、彩礼至上"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律师指出,对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受害人可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组织求助,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当前《民法典》对彩礼的规定较为原则,建议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高额彩礼"的认定标准,可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收入状况等因素设定浮动区间(如以当地农村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作为参考上限)。

同时,细化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明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过错方责任等因素的量化标准,减少司法裁量的随意性。此外,可在《婚姻法》修订中增设"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具体条款,明确禁止性规定及法律后果,为行政干预和司法裁判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的治理,既是对传统婚俗的理性重构,也是对乡村法治的深度实践。从法律层面看,既要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遏制高额彩礼的不良风气,也要通过法治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正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强调的,整治高额彩礼需"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唯有将法治思维与民俗习惯相结合,将制度约束与教育引导相统一,才能从根本上破解这一民生难题,让农村婚姻回归爱情本质,让乡村发展焕发文明活力。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农村婚俗改革,用法治之光驱散陈规陋习的阴霾,为乡村振兴注入文明新风。同时,也建议农村青年树立自主、平等的婚恋观念,在法律框架内处理婚姻事务,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家庭生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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