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0,000万元及诉讼费用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案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本案对公司实际损益影响最终以法院判决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请求“追加公司为(2024)津0115执57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依法缴纳20,000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被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11号楼三层101-01室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
本案案由为执行异议之诉。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津0115执异229号裁定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其与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新能源公司”)的(2024)津0115执5762号案件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未依法缴纳20,000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盟固利新能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于2015年12月继受取得盟固利新能源公司的股权。2020年8月,公司不再持有其股权;
2.针对上述诉讼,公司将积极应对,通过法律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