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2、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18,580,070.9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苏05民初915号)。根据裁定书,就原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卫林、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德峰国际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公司撤回起诉。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被告胡卫林于2018到2020年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在职期间通过被告汇丰圆违规占用资金共计363,311,398.12元,后续被告陆续进行还款。同时,被告胡卫林以其持有的原告500万股股份进行质押作为还款担保。鉴于被告尚未清偿占用资金,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7月获立案受理,具体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资金占用款本息合计18,580,070.93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未付金额年利率5.66%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判令原告对胡卫林出质的公司500万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诉讼裁定情况
为妥善解决本次诉讼事项,保证资金占用问题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苏05民初915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280元,减半收取为66,640元,由苏州扬子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进展系公司申请撤诉的裁定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05民初915号。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