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温岭检察院8月29日消息,该院近期办理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近日,酒后的小琴与妹妹发生口角。为了发泄负面情绪,她竟然将两人共同饲养的两只狗,从21楼扔了下去。
5月的一天,小琴与妹妹、男友侯某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吃夜宵。妹妹因为犯困,凌晨1点多回家先睡觉。小琴彻夜饮酒至凌晨4时许,才返回其与妹妹共同租住的家中。小琴回家后看到阳台及自己房间到处都是狗屎,想把妹妹叫醒一起清理。妹妹半睡半醒中用脚踹了一下小琴的手,“都不愿负责,都别养了。”酒劲上头,小琴把自己的小狗从窗户扔了下去,一分钟不到又把妹妹的狗扔了下去。两只狗是姐妹俩5月份旅游时买来的,小的1斤多重,大的有12斤。
△被扔下的狗。
凌晨5点,准备去干活的翁大叔目睹了这一幕。老翟将事情经过拍了下来,上报给了物业经理。期间又有一男一女,争吵着来到现场。最后,两条狗被这名男子扔进了小区垃圾桶。物业经理赶到现场,报了警。7月底,案件被移送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28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小琴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小区铁树被狗砸坏。
上述案件中,小琴为何获缓刑判决?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进行了法律分析。
陈平凡表示,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的规定,该女子从21层高处抛掷物品(两只狗)造成公共财物(铁树)损害,虽未伤及行人,但已具备"情节严重"的要件。高空抛物罪的构罪标准不以实际造成人员伤亡为必要,只要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即可入罪。
△案件庭审现场。
从量刑考量因素来看,小琴的行为,实际造成两只宠物狗死亡和铁树损坏,但未发生人员伤亡这一最严重后果; 抛物时间和地点在凌晨5点人员较少的时段,客观上降低了伤人风险。
从小琴的主观恶性方面分析,小琴属于酒后情绪失控的激情犯罪,相较预谋犯罪主观恶性较低,并且还存在亲属纠纷诱发因素(与妹妹因养狗责任产生争执)。
事后,小琴主动赔偿造成的财物损失(铁树修复费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较好。
根据《刑法》第72条,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较轻,拘役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明显悔罪表现以及无再犯危险等因素,最终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的量刑,既体现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刑罚威慑,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