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河北沧州孟村县疑有男子金某家暴妻子刘某某致死的消息引发关注。
一份广为流传的“刘某某(受害人)案件情况说明梳理”显示称,8月22日清晨,受害人父亲接到嫌疑人父亲电话,称受害人刘某某在县医院急诊。刘某某父亲到场之后,发现刘某某脸部呈青紫色有伤,腿部紫色。经CT检测脑部有出血,肿块。肺部受伤,腰部骨折。已没有任何生命迹象。并称嫌疑人有长期家庭暴力行为,此行为导致最终受害者去世。受害人刘某某与嫌疑人金某系夫妻关系。
8月24日晚,河北沧州孟村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2025年8月22日,我局接报警,某小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致受害人刘某某(女,25岁)死亡。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将犯罪嫌疑人金某(男,26岁,系刘某某丈夫)、张某(女,48岁,系金某母亲,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法医检验,刘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未怀有身孕。同时,公安机关正在会同妇女权益保护部门,对刘某某被家暴相关情况深入开展调查。
为依法严格公正办案,经沧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此案件移交肃宁县公安局进一步侦办。
据大象新闻报道:被害女子刘某某的姑姑告诉记者,导火索疑是其给丈夫第三者打了电话。
据三湘都市报消息:8月24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刘某某好友小凡(化名)。小凡提到,刘某某与金某是校园恋爱,刘某某为了金某,曾降分报考并入读石家庄政法职业学院,“最开始这个男的打她,她会跟家里说。后来就不说了,都是自己闷着。”
“男方家庭条件在当地还不错,但刘某某找老公要生活费,就会被骂;如果花钱花多了,也会被骂。”小凡称,刘某某与金某育有一子,前几天刚上幼儿园,8月初,刘某某曾去一家馒头店应聘,时薪10元,“可她(刘某某)老公不让去,嫌她(刘某某)丢人。”
另据潇湘晨报25日上午报道:被害者家属向记者表示,他们不认为只是家暴,希望警方公正调查。
针对通报中“此案件移交肃宁县公安局进一步侦办”的情况,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分析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有类似的规定。
其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根据该规定,指定管辖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管辖不明案件的指定管辖;另一种是针对管辖权明确但因存在特殊因素不适宜原具有管辖权侦查机关管辖而移送的指定管辖。
比较典型的是为了有效排除阻碍和干扰,保证公正执法和侦查的公信力,对部分犯罪案件,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实行异地管辖,并且这已成为类似社会热点案件的有效处理方式。
据九派新闻报道: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金某对刘某某实施了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如果金某在实施家暴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使用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手段,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金某主观上只是伤害刘某某的故意,但因伤害行为导致了刘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张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张某作为金某的母亲,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她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编辑:魏国峻
审核:吴祈
【来源:综合九派新闻、大象新闻、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此前报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