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龚东旭
在企业冲击 IPO 的关键进程中,股份制改造(下称 “股改”)是决定后续上市路径是否顺畅的核心环节,而股改前注册资本实缴与股东溢价出资的合规性问题,更是监管审核的重中之重。2024 年 7 月 1 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正式落地,对股份公司设立阶段的出资规则作出重大调整,彻底改变了旧法下的实操逻辑,给拟 IPO 企业带来全新的合规挑战与要求。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实践及司法裁判观点,系统拆解股改前出资实缴的核心要点,为拟IPO企业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
一、法律法规修订核心:出资规则的颠覆性调整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刚性要求
新《公司法》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核心条款,构成了拟 IPO 企业股改前出资的刚性约束,具体包括:
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股本总额,且在发起人认购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直接锁定了 “实缴在前、募资在后” 的基本逻辑;
第九十七条要求,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不得存在未认足即推进设立的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强调,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这一规则虽未修改,但在新《公司法》实缴要求下,对净资产真实性与出资合规性的核查更为严格。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出资义务的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足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则赋予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形成了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新旧《公司法》出资规则核心差异
新旧《公司法》对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出资缴纳要求,存在本质性区别,直接影响拟 IPO 企业的股改筹备策略:

这一修订的核心逻辑是,将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从 “约定履行” 升级为 “法定强制履行”,且履行节点前移至公司成立(股改完成)前,彻底杜绝了旧法下 “先股改、后实缴” 的操作空间。
二、典型案例实践:新旧规则下的实操差异与监管导向
(一)旧《公司法》时期:认缴制下的灵活处理与监管关注
旧《公司法》实施期间,因未明确要求股改前实缴全部注册资本,实践中存在少数企业未实缴即完成股改的案例,监管采取 “个案审核、重点核查” 的态度:
润阳科技(300920):根据公司资料,2014年12月股改前,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380万元,未缴足的1,700万元由股东承诺于2030年前缴足。股改时以经审计净资产 1,337.50 万元折合实收资本 1,300 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监管未对该未实缴事项提出特别问询,核心原因在于其净资产足以覆盖折合股本,且股东已明确后续实缴计划;
能辉科技(301046):在2015年9月进行股改前,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实际缴纳了5,333.33万元。在股改过程中,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8,866.47万元折算为8,000万元的股本,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的方式,补充了之前未实缴的出资。监管重点问询了未实缴即股改的合法性、程序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等问题,项目组通过披露会计处理、税务缴纳、法定程序履行等 9 项核心依据,最终获得监管认可。
上述案例表明,旧法时期监管的核心关注点是 “是否符合当时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是否可能引发纠纷”,而非绝对禁止未实缴股改。
(二)新《公司法》时期:实缴为前提,违规无例外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改前实缴全部注册资本” 成为硬性要求,市场实践中已出现典型案例印证这一导向:金晖隆(新三板在审):公司曾两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 52,800 万元,但仅少数股东实缴 3,000 万元,其余出资均未实缴。为推进股改及新三板挂牌,公司于 2024 年 1 月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资至 10,080 万元(即已实缴对应的注册资本规模),随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公告并通知债权人,最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确保股改时注册资本处于全额实缴状态。
监管对该案例的审核重点集中在减资程序的合规性、债权人权益保护、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等方面,未对 “减资补实缴” 的操作逻辑提出异议,间接认可了 “股改前必须实缴” 的监管底线。截至目前,新《公司法》实施后尚未出现未实缴注册资本即完成股改并成功申报 IPO 的案例,充分体现了监管对出资合规性的零容忍态度。
(三)司法裁判视角:溢价出资的义务边界厘定
对于新《公司法》“缴足认缴出资额” 是否包含股东溢价出资部分(即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现行规则尚未明确,但司法裁判已形成清晰的界定逻辑:
ZH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 BL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股东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必须全额实缴;而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属于股东间基于投资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不适用法定实缴的刚性要求;
深圳市 GWZK 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法院进一步明确,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金是完全独立的法律概念,资本公积金需经法定程序方可转为注册资本,且现行法律未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付资本公积金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仅能就未实缴注册资本部分主张权利。
司法实践的核心观点可总结为:法定实缴义务仅针对注册资本部分,溢价出资的履行依赖于股东间的约定,但这一厘定并不意味着溢价出资可随意拖欠 —— 公司及其他股东仍有权依据投资协议,要求未履行溢价出资义务的股东继续履行,避免因出资约定未履行引发内部纠纷,影响 IPO 进程。
三、拟 IPO 企业股改前出资合规实操指南
结合新《公司法》要求、监管审核导向及司法实践,拟 IPO 企业需从以下三方面构建出资合规体系:
(一)注册资本实缴:股改的前置硬性要求
足额实缴的时间节点:必须在股改基准日前完成全部注册资本的实缴,确保股改时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且符合 “折合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净资产” 的要求;
实缴方式的合规性:货币出资需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转账凭证完整,非货币财产出资需履行评估作价、财产权过户等法定程序,避免因出资方式瑕疵被监管否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若存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可参考金晖隆案例,通过合法减资程序缩减注册资本至实缴规模,或由股东补足未实缴部分,确保股改前出资状态合规。减资过程需严格履行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编制、债权人通知及公告等程序,留存完整合规证据。
(二)在IPO过程中,溢价出资部分需要审慎规划与规范履行,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并避免出资瑕疵
尽管司法实践将溢价出资界定为合同义务,但结合 IPO 审核对公司规范运作的严格要求,拟 IPO 企业仍需审慎处理:
优先足额缴纳:若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溢价出资义务及金额,建议在股改前与注册资本同步足额缴纳,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引发股东间纠纷,或被监管质疑 “资金实力不足”“合规意识薄弱”;
明确约定边界:若因特殊情况暂无法足额缴纳,需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缴纳期限、违约责任、资金用途等核心条款,确保约定清晰无歧义,并在 IPO 申报材料中充分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未足额缴纳的合理性及后续整改计划;
规范会计处理:出资时需明确区分注册资本与溢价出资的金额,确保溢价部分准确计入资本公积,不得与注册资本混同。
(三)出资瑕疵排查与整改:全面覆盖无死角
1)股改前需对历史出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排查以下问题并及时整改:
2)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情形;
3)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履行评估、过户程序,评估作价是否公允;
4)出资资金是否存在代垫、拆借等违规情形,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5)出资相关的会计凭证、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资料是否完整。
针对排查出的瑕疵,应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未足额出资的,需及时补足;未办理过户的,需完成财产权转移;资料不全的,需补充完善。同时,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证明整改后的合规性,从而彻底消除历史出资隐患。
四、结语
新《公司法》的实施,标志着拟 IPO 企业股改前出资进入 “全面实缴、严格合规” 的新时代。注册资本实缴已从旧法下的 “弹性要求” 转变为新法下的 “刚性门槛”,而溢价出资虽属合同义务,但基于 IPO 审核导向,仍需以 “规范履行、避免争议” 为核心原则。
拟 IPO 企业需深刻把握法律修订的核心逻辑,将股改前出资合规作为 IPO 筹备的重中之重,通过 “注册资本足额实缴、溢价出资审慎履行、瑕疵问题全面整改” 的全流程合规操作,确保股改程序合法合规、出资无争议。唯有如此,才能顺利通过监管审核,为后续 IPO 进程扫清障碍,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合规基础。未来,随着相关监管规则的进一步细化,拟 IPO 企业还需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合规策略,确保全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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