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递网 雷建平 9月20日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元创科技”)日前IPO过会,准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元创科技计划募资4.85亿元,其中,4亿元用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513万元用于技术中心建设项目,6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上半年营收6.5亿
元创科技主营业务为橡胶履带类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农用机械橡胶履带、工程机械橡胶履带和橡胶履带板,作为联合收割机、挖掘机、装载机、摊铺机等多种履带式农用或工程机械的行走部件,最终应用于农业生产、工程施工等不同应用领域。
元创科技2025年上半年营收为6.52亿元,较上年同期的6.11亿元增长6.74%;净利为7423万元,较上年同期的7625万元下降2.65%;扣非后净利为7264万元,较上年同期的7402万元下降1.87%。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亿、5.56亿和5.98亿,占主营收入比例分别为48.36%、48.9%和 44.75%,系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元创科技2022年、2023年、2024年营收分别为12.6亿元、11.4亿元、13.5亿元;净利分别为1.39亿元、1.78亿元、1.55亿元;扣非后净利分别为1.37亿元、1.76亿元、1.5亿元。
王文杰父子控制95%股权
王文杰,1978年8月出生,硕士学历,2002年3月起就职于公司及前身,2006年至2018年8月,历任元创有限监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王文杰2018年8月至2023年1月,任元创股份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1月至今,任元创股份董事长。
王大元,1950年4月出生,1991年4月至2018年8月,历任三门胶带厂(元创有限前身)法定代表人、元创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等职务;2018年8月至今,任元创股份业务顾问。
IPO前,王文杰直接持股为82.27%,星腾投资持股为8.66%,王大元直接持股为4.31%,周珏持股为1.02%;
杨光奎持股为0.94%,吴笑宇持股为0.9%,郑士旺持股为0.85%,魏湛海持股为0.71%,徐之光持股为0.34%。
IPO后,王文杰直接持股为61.70%,星腾投资持股为6.49%,王大元直接持股为3.24%,周珏持股为0.77%;
杨光奎持股为0.70%,吴笑宇持股为0.68%,郑士旺持股为0.64%,魏湛海持股为0.54%,徐之光持股为0.26%。
与前女婿存在股权纠纷
三门胶带厂初始设立时工商登记的四名创始股东中,陈如香系王大元之配偶、陈基省系陈如香之弟,郑岳平曾为王大元之女王慧丽的配偶。
根据三门胶带厂创始股东王大元、陈如香、陈基省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访谈确认:“三门胶带厂实际由王大元及陈如香共同出资开办设立,陈基省及郑岳平登记为股东主要为满足当时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对新设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企业存在股东人数要求。
1999年3月,陈基省及郑岳平根据权益实际所有人王大元要求将持有三门胶带厂的全部出资过户给其子王文杰。王大元将实际权益转让给儿子王文杰、陈如香将其权益转让给儿子王文杰,系家庭内部资产分配,均无需就该股权转让支付价款。陈基省与郑岳平自始不实际享有三门胶带厂任何股东权益。”
自1999年3月股权转让完成后,郑岳平不再持有元创科技及其前身股份。根据元创科技现有股东确认,其各自持有的元创科技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况。
郑岳平始终未就上述事项通过书面或接受访谈方式予以确认,为明确公司股权的实际权属情况,2021年9月9日,元创科技、王大元及王文杰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被告郑岳平自始至终不享有原告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的股权”。
2022年6月20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做出(2021)浙102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岳平不享有原告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的合伙份额、前身浙江元创橡胶履带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原告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2022年7月7日,郑岳平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2021)浙102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四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发回重审”。
2022年10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浙10民终195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生效。
2023年7月3日,郑岳平就上述终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195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023年11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浙民申528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郑岳平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郑岳平的再审申请。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郑岳平名下持有的三门胶带厂出资额事项发生时间较早,持续时间为1991年4月至1999年5月,仅涉及发行人前身三门胶带厂的存期间。郑岳平名下持有元创科技前身出资额占当时总出资额比例的8%,出资额2万元,金额较小。
截至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杰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大元合计控制公司股份5,600.00万股,占比95.24%,郑岳平名下曾持有公司前身出资额事项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不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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