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男子在成都地铁被诬告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定,涉事女生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故对何某某主张对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上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何先生得知结果后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我觉得难以理解、不能接受,接下来计划继续申诉。”
何先生被质疑鞋子有偷拍装置。
根据法院发布的情况说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2023年6月11日22时28分许,何某某乘坐地铁过程中,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使用手机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就鞋面闪光是否是摄像头发生争执,周围有乘客注意。巡逻至此处的地铁安保员上前用手挽住何某某右臂后随即放开,并询问纠纷缘由。
何某某自行脱下鞋子让罗某某、曾某某查看。地铁安保员向车控室报告,征得三人同意后,引导自行下车解决纠纷,其间,没有发生肢体接触。站台期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让值班站长检查,值班站长告知其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等待期间,没有行人驻足、围观或打听。
民警到达后询问情况,带领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民警观察后确认,地铁行进时,何某某鞋面金属片因反射灯光,形成闪光点。在警务室,民警对何某某的鞋子进行检查,确认没有摄像设备后,向罗某某、曾某某澄清。罗某某、曾某某随即向何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民警做接警记录后,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先后3次向何某某道歉。第一次系纠纷发生当日。第二次系案件二审调解过程中,她们于2024年5月30日在媒体公开发布《事件情况说明》表示,“对2023年6月11日在成都地铁一号线误会何先生偷拍一事深表歉意”。
第三次系本案二审庭审中,罗某某、曾某某主动表示“我们对于2023年6月11日晚上11点左右,在成都地铁一号线,与何先生所发生的误会一事表示歉意”,并起立、鞠躬,表示“对不起,何先生,是我们误会了你”。何某某表示不接受对方的当庭道歉。
对于这三次道歉,宣判后,何先生告诉南都记者,“我一直要求的是公开道歉,我不认为她们之前在媒体上发表的情况说明属于公开道歉,因为没有具体道歉的情形和行为。”
其表示,二审时自己对于公开道歉的形式有调整,改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南都记者注意到,一审中,何先生要求对方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韦娟明 敖银雪